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资产评估法应审慎出台

发布时间:2014-6-18 浏览:3783 次
  如果一项法律在立法过程中收到近20万条公众的反馈意见,很可能说明争议比较大。这项立法,本不应像《消费者保护法》那么热,也不应像《劳动保护法》那样受人关注,但令人惊诧的是,就是那么一部不太热的立法,在2012年、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法进行的一、二审过程中,却收到连绵不断的争议甚至是强烈的反对意见。这项立法就叫“资产评估法”。
  近日,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、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联合召开的研讨会上,多位知名专家和业内专业人士提出,资产评估法之所以引发争议,是因为立法的目的具有一定的部门利益特征,进一步推敲,是为一个叫“资产评估行业协会”的小团体利益服务。
我们知道,资产评估立法不仅在中国属首创,就是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也无先例。早在1999年,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时,就已将“资产评估”定性为会计范畴,目前的二审稿试图让资产评估机构统领其他估价业务,显然有失市场公平,这对讲规则的估价行业来说极具嘲弄。
  立法的起草说明,给人以资产评估师是我国改革开放最早出现的印象,实际上,房地产估价师、土地估价师先于资产评估师,且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规定了房地产估价师的合法地位,加上房地产估价师、土地估价师从业二十年来,积累了一定的声誉和影响力。如果立法出台改变了估价师的名称,势必剥夺了5万多名房地产估价师、4万多名土地估价师的执业资格,显然侵犯了这两大估价行业的权益。
  其实,要在经济领域立法,首先应是出现了市场失灵现象,但从估价行业看,并未出现这种现象,也就不需要立法管制。特别是像估价这样的特殊行业属“小众”,更容易被少数利益部门所控制,即便需要整合资源,也应由市场调节调整,而不是将部门号令通过立法把专业性很强的六大评估行业硬性归一。
  与此同时,这项立法也不符合《立法法》精神。我国《立法法》规定,立法应从实际出发,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、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。《资产评估法》是专业法,当受《立法法》调整。如果该法用“一业”取代“多业”,用“部分利益”取代“全体利益”,显然与《立法法》背道而驰。
  按照国际惯例,“资产”更多的是体现在财务报表上,在国外这些通常是由会计师、审计师去做的,根本不需要专门的资产评估师。如果涉及到不动产估价,会找不动产估价师分类评估,然后将估价结果置入财务报表。市场经济中,某一行业或行业协会要想抢别人饭碗,完全可以通过正常的市场竞争,而不是由某一行政部门通过立法去强制实行,更何况这是一个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都不普遍存在的行业。因此,目前的这种立法近似有点荒唐。
  为此,建议资产评估的立法一定要持审慎态度,政府有关部门如认为有必要立法,应获得大多数部门和相关行业的赞同,否则立法的动机就值得商榷甚至质疑。一部法律本来是为了体现更多的公平。如果在立法的过程中制造了更多的不公平,就背离了立法的宗旨,甚至会本末到置。